当前位置:首页 > 商会概况 > 规章制度
商会概况

Chamber of Commerce

Email:qdshzsh@126.com
电话:0532-83871662
地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4号中韦文创产业园1号楼205室
规章制度
青岛市菏泽商会议事办事暂行办法

为规范青岛市菏泽商会议事和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增强商会的活力和凝聚力,根据《青岛市菏泽商会章程》的规定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议事原则

(一)秉承“联谊、互助、共赢、发展”的商会宗旨,议事要从大局出发,为乡梓福祉着想,以团结为重,以诚相待,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包容,互相支持,互相监督。

(二)遵循“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协商,会议决定”的原则,在商会内,议事权利一律平等,有事共同商量,充分协商,大事讲原则,小事讲灵活。参加各级会议人员在讨论决定问题时,应以“商会兴衰,人人有责”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涉及商会发展建设中的议题,分别按照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常务会长会的职权集体讨论决定。决定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时要少数服从多数,一旦形成决议必须坚决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但不得有任何与决议相违背的言行。

(三)会议必须实行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商会各级会议,开会前预先做好准备,提出内容、方案和建议,列出提纲或编印出材料,在一定范围内事先征求意见;各级会议应经过会议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可采用口头、鼓掌、举手、投票等形式进行表决),按照职权决定问题。如对重大问题发生争论,除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做出决定,在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的基础上,下次会议再进行表决。

(四)会议时间要简短,会议主题或议题要突出、集中、明确;会议层次要分明,分清主次,提高会议效率;议题应有议有决。

二、议事规则(规程):

(一)对有益于商会发展建设的议题,所有商会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均可提出。

(二)各项建议或议题,一般情况下应向商会职能部门或向商会办公室提出,也可直接向商会会长、副会长提出。经商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商会会长同意,列入会议议程。

(三)对涉及商会机构变动、人事任免、重大活动等重大事项,首先应经商会职能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必要时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尔后报相关会议研究。

(四)会议议题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办公室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一周通知各参会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亦应在会议召开前送达。各参会成员对会议材料应认真阅读,准备好意见。参会人员应积极参会,遇有特殊情况时应向会长或商会办公室请假。

(五)各成员在会上议事发表意见,应言简意赅,把握时间。发言者应互相尊重,讲团结,顾大局。

(六)会长办公会、理事会、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对特别重大问题进行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其决议必须经二分之一以上成员同意方为有效。会议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表达,由办公室负责收集后在会上代为转达,其意见也视为决议的有效意见。

(七)参加或列席会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凡议而未决或不宜对外公布的事项,不得对外泄露。

(八)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会议时,可采取通讯方式征求各成员的意见,由办公室汇总、记录在案,并按照上款所述的原则做出决议,报会长审核后实施。

(九)属于应急或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研究的,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由商会主要领导决策办理,事后应及时通报商会领导或向相关会议报告。

三、办事规则

(一)会议决定的事项,根据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由会议确定的主管成员负责组织落实,对由时效性的任务,要限期完成,并及时反馈工作进展情况。如对决策有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做出决策的会议决定。

决策实施中,授权商会办公室具体督促检查。办公室应及时了解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长报告,做好信息反馈。

(二)按照分工,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工作职责范围内,只要不违背集体的决策、决定精神,有权代表商会处理具体事务,但涉及本人或本人所经营公司的有关问题,必须借用商会名义办理的,要事先报告会长,经同意后方可实施,或由受其委托的商会领导一同协助处理。

(三)凡以商会名义与外部签署的协议、合同及其它相关文件,只能由会长或受其委托的执行会长、秘书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代表商会签字;凡属于工作报告、工作总结、请示报告、重要讲话、重要会议纪要、登报等重要文稿,必须经分管部门的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和会长同意方能印发和发表;通知、函件、通告等办公行文,由分管常务副会长或会长审定方能印发。

因工作或个人正当需要,要求商会出具证明、介绍信的,一般事项应报会长同意,重要事项要经会长同意并签字,重大事项要经会长办公会议同意,办公室方能办理。

(四)会长、副会长要积极参加上级主管部门或业务部门组织召开的相关会议及活动。凡以商会名义参加各类会议或活动,应于事后3日内将会议主要精神向商会主要领导汇报(紧急事项应即时汇报),必要时应向常务会长会或会长办公会汇报。会议主要材料应送商会办公室存档备案。

(五)与商会相关的公务接待活动,由商会主要领导根据商会领导分工和工作需要安排。

本规定从会长办公会通过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