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 of Commerce
商会会员要严格自律,践行“菏商精神”,维护青岛市菏泽商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1、端正入会思想,抱着为菏泽商会奉献,为在青岛的菏泽老乡争光的态度参与商会事业。
2、严格执行商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商会各项决议,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
3、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连续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商会重要活动者,将劝其退会。
4、要尽其所能为商会的发展做出具体的和实质上的支持,包括必要的物质和资金上的支持,积极为商会发展做出贡献。
5、不能在任何场所以菏泽商会的名义进行个人承诺,若必要时需及时请示会长,征得会长的同意。
6、不能借商会的名义为个人谋取不当利益,如果个人事业需要和商会形成合作关系,应报请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7、严禁发表不利于团结的话语和组织不利于团结的行动。
8、任何个人不经商会授权不得以商会名义探访各级领导和有关单位,不得借商会名义向私人赠送赠品,拢络个人关系;商会领导以商会名义拜(探)访青岛、菏泽市和有关部门领导,必须报会长同意,必要时须事先由商会秘书处制定出具体的出访计划。
9、守法经营,不做有损商会形象的事情。
10、商会会员,特别是领导成员,要严以律己,自觉约束个人行为,严禁在公共场合酗酒滋事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注意个人形象,维护商会的声誉;
以上条款全体会员特别是商会领导都应自觉执行,如有违反将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提请理事会予以除名或予以罢免。如有犯罪行为,视为自动退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