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mber of Commerce
(此页件经青岛市菏泽商会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青岛市菏泽商会,英文译名为The Heze Chamber of Commerce in Qingdao。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由山东省菏泽市籍自然人或法人在青岛市投资兴办、经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自愿发起组成,以推动青岛市与菏泽市经济合作交流为宗旨的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促进原籍地和青岛市两地经贸合作为宗旨,以促进会员交流、规范会员行为、为会员提供服务、加强两地经济交流为主要业务,推动两地经济合作和发展。
第四条 青岛市民政局是青岛市菏泽商会的登记管理机关,青岛市工商业联合会、青岛市总商会是青岛市菏泽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加强商会党的建设。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六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青岛市。本会住所:青岛市市北区上清路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协调菏泽在青企业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的关系,促进交流合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二)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编辑信息刊物,搜集市场信息,宣传两地投资环境,开展业务培训;
(三)开拓投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增强发展能力;开展招商引资、经济考察、展览展销、经贸合作等商务服务,促进企业发展和两地经济发展;
(四)为会员企业排忧解难,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
(五)加强会员诚信自律建设,促进会员诚信经营,维护公平竞争和经济秩序;
(六)接受两地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本会的会员构成是单位会员,不吸收个人会员。
第九条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青岛市工作的菏泽籍人士,持有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承认并执行本会的章程;
(三)按规定足额缴纳会费;
(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无不良经营记录。
第十条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荣誉会长、顾问等。对曾担任商会会长、监事长,且为商会工作做出重要贡献的,聘任为商会荣誉会长。荣誉会长实行终身制(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除外)。
商会顾问实行一届一聘,聘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顾问不具备会员身份,不享有会员权利。
第十一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出入会申请;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并提报相关资料;
(三)由理事会审核通过;
(四)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
(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会费缴纳标准见《商会会费收取及管理办法》);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审议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对会员的除名,须有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订或修改章程;
(三)制订或修改会费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制订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五)选举或者罢免会长(执行会长—下同)、副会长(含常务副会长—下同),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监事长、监事;
(六)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七)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每届五年,期满不再延期。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
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由全体监事签名确认,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选举方式:召开会员大会,由会员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理事;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以及秘书长(选任制)等;对正式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反对票或者另选他人,也可以投弃权票。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凡是有选举事项的大会,会前监事会必须对会员资格进行审核,确认选举的合法有效性。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组成(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商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七)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新会员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九)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理事会应当提前10日通知全体理事,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理事人数在50人以上时,根据需要可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第一、三、四、五、六、七、八项职权。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由监事签字确认,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可以提议召开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常务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二)监督会员大会的选举、罢免及会议程序的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
(三)列席理事会会议,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等人员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向商会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五)检查商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等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第二十九条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由全体监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监事会会议纪要应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三十条本会根据需要可设立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按章程规定、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报理事会审核;
(二)部署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三十一条会长办公会原则上每二个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须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全体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办公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二条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7人,秘书长1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依照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不得来自于同一单位。
第三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五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按照集体分工行使各自的职权;
(三)检查指导秘书处及分支机构的工作。
第三十六条秘书长采用选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单位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三十七条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理事会批准;
(四)编制年度预算并组织实施;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理事、监事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确认。
第三十九条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本会届中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和增补必须向全体会员公告,并经会员大会确认,并及时填写《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十条会长的变更。本会会长在任期内,调离原单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担任会长的,会长单位应提前2个月书面报告理事会,并可推荐其他相应人选作为会长继任人选。理事会在收到会长单位报告后,应在30天内召开理事会讨论研究,并提交会员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会员大会通过会长变更后,本会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材料。
第五章 内部管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本会的财务工作职责和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本会的经费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四十三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方、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捐赠方、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八条本会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九条本会的印章管理:本会印章、秘书处印章及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审批权限由理事会审议核定。
第五十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会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二条重大活动备案报告。本会开展重大活动,如:召开会员大会,修改章程,涉及领导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法定代表人和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变更等会议;举办大型研讨论坛,组织展览展销活动,创办经济实体,参与竞拍、投资或承接大型项目,开展面向本会会员及会员以外的对象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开展涉外(包括港澳台地区)活动,接受境外1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以上的捐赠或赞助,发生对本会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等,应提前30天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作书面报告;本会重大事项备案报告均采用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活动的内容、方式、规模、参加人员、时间、地点、经费等方面。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会员管理、会议管理、换届选举、会费和财务管理、公文档案管理、印章管理、信息公开、内部争端裁决等制度并认真执行。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运作机制,以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协商处理内部事务。确保各项事务处理有章可循,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谋发展。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二)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的;
(四)因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五十七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商会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2022年9月5日商会第四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